獎金作為一種收入形式:何時需要繳稅

獎金作為一種收入形式:何時需要繳稅

相關:2025年8月11日

簡短的結論

在澳大利亞,賭博收益對業余愛好者不征稅,但對於專業玩家或從事與永久賭博利潤有關的活動而成為應稅收入。

1.ATO的立場

在以下情況下,澳大利亞出租車局(ATO)將賭博收益視為收入:

玩家以系統方式行事,目的是牟利。
賭博是主要的生計來源。
玩遊戲有生意的跡象。

2.當收益被視為收入時

1.專業活動

定期獲利,獲利穩定。
根據已制定的策略進行遊戲,投資於學習,參加比賽。
有業務計劃或財務管理結構。

2.賭博的商業用途

仲裁率或獎金亨廷作為永久利潤來源。
組織投註或通過共享收入的玩家池工作。

3.國際職業活動

在系統遊戲中贏得外國錦標賽和離岸賭場。

3.當收益不被視為收入時

一次性玩在線插槽或下註娛樂。
不規則的收益沒有系統性的利潤。
作為業余愛好的一部分獲得的頭獎和獎品。

4.ATO使用的標準

遊戲頻率-玩家參與賭博的頻率。
利潤是收入是否穩定及其在整體財務余額中的份額。
遊戲方法-是否有計劃,策略,分析。
經濟依賴-玩家是否靠賭博收入生存。

5.稅收影響

對於專業人士:個人稅率,註銷成本的可能性(旅行,傭金,設備,軟件)。
對於業余愛好者來說:沒有稅收,需要申報收益,但有責任在重大轉移中解釋資金的來源。

6.示例

業余選手:玩家每月打一次,贏得了80,000個AUD-不適用稅款。
專業人士:僅在線撲克每年可獲得20萬澳元的收入-稅款是強制性的。
仲裁員:通過公式不斷賺取獎金和利率-收入應課稅。

7.向玩家推薦

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地位是業余愛好者或專業人士。
保存遊戲和付款的歷史。
定期盈利-保持會計記錄並提交報表。
有疑問的是,要求ATO進行私人監管,以防止有爭議的解釋。

結論

在澳大利亞,非稅收收益和應稅收入之間的關鍵區別是遊戲的目的和系統性。一次性收益保持免稅,但在專業或商業活動中,ATO將其視為可征稅的收入。